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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人民法院对张文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庆云县人民法院

2020-08-04 17:43


8月4日下午,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文等4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张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程钟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事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决李俊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宋敏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苏杰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西北客运公司”,经营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苏杰在经营“西北客运公司”期间,为垄断一定区域的客运经营,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及苏琳琳、王好伟、周冰等人成立“稽查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苏杰停止经营“西北客运公司”后,该组织的人员虽然有所变动,但苏杰利用组织影响力,个人或临时纠集其他成员,继续在乐陵区域内逞强耍横、树立组织权威、扩大组织影响,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苏杰是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苏琳琳、王好伟、周冰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文及靳月光、王志刚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等人为一般参加者,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通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一定时期内在乐陵至大孙客运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在乐陵区域内,欺压残害百姓,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危害该区域客运经营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以苏杰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张文、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明知苏杰经营的“西北客运公司”成立的“稽查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积极加入该组织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文在该组织形成初期即加入该组织,以“稽查队”成员的身份多次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乐陵市市区至大孙乡客运线路的经营,以及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程钟升、李俊杰、宋敏敏主要在“西北客运公司”经营的后期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属一般参加者。庆云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于2020年6月23日通过远程视频和法庭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庆云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及部分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注: 该案中的被告人均系苏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2019年12月25日,庆云县人民法院对苏杰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得假释,苏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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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公维勇 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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