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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上榜”至少影响5年

闪电新闻

2020-06-28 17:25

为积极推进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制定《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名单。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失信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伪造购房合同、票据、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

(二)伪造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三)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登记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

(二)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单位。

(三)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或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

(四)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调低缴存比例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回的单位。

(五)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二手房买卖协议、税务机打票据、不动产权证(原土地证、房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贷后无故停缴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三)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

(四)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不还,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职工。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职工。

失信黑名单管理

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对失信客户名单进行及时准确的整理、统计,对欠缴的单位和贷款逾期的职工进行及时催缴、催还,并做好记录;相关科室负责人应认真做好本科室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失信客户的情况。

对失信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发现缴存职工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业务经办人员应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相关内容,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先行冻结其账户。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及时解除账户冻结,并及时办结。

(二)督促整改。发现合作单位、缴存单位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科室可通过电话催缴、上门检查、发函催还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

(三)研究审定。经调查核实,或经督促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填写《“失信黑名单”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上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四)公开惩戒。公积金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信用德州”及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当事人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15日内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的业务限制或惩戒措施:

(一)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法人征信系统,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将其失信信息计入法人征信系统,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人力资源类单位还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无故连续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取消其单位职工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三)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将其违规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失信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职工信用管理栏目进行冻结,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必要时,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和职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失信黑名单中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的,由相关科室填写《“失信黑名单”退出申报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可以退出黑名单。

(一)合作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且业务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

(二)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存,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且业务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

(三)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存的,且业务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萧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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