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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昌乐这六个村部分村民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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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0 18:55

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3月5日,县综合执法局红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红河镇古疃社区西韩河村时,发现有人在农田内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经立案调查,红河镇古疃社区西韩河村村民王某某在该村农田内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焚烧面积南北长100米,东西宽3米,共计3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7日,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王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某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二:2020年3月6日下午,县综合执法局乔官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乔官镇孙洪洼村时,发现有人在该村南侧耕地内露天焚烧秸秆。经立案调查,乔官镇孙洪洼村村民刘某某在自家承包的耕地内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焚烧面积南北宽5米,东西长20米,共计1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9日,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刘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某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三:2020年3月10日下午,县综合执法局鄌郚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鄌郚镇北鄌郚社区打鼓山村时,发现有人在农田内露天焚烧秸秆。经立案调查,鄌郚镇北鄌郚社区打鼓山村村民王某某在该村农田内露天焚烧小麦和玉米秸秆,焚烧面积南北长6米,东西宽2米,共计1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1日,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王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王某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四:2020年3月12日,县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六中队执法人员接到昌乐经济开发区群众来电,反映有人违反规定在昌乐经济开发区后石埠村村前口粮地内露天焚烧杂物。经立案调查,昌乐经济开发区后石埠村村民李某某在该村农田内露天焚烧树枝、枯草等杂物,焚烧面积南北宽3.5米,东西长21米,共计7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12日,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李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李某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五:2020年3月6日,县综合执法局营丘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营丘镇杜韩村时,发现有人在该村西南角桃树园内露天焚烧树枝、树叶。经立案调查,营丘镇杜韩村村民郑某某在自家承包的桃园内露天焚烧树枝、树叶,焚烧点3处,焚烧面积共计1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7日,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郑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郑某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六:2020年3月5日,县综合执法局红河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红河镇成官社区浴马沟村时,发现有人在农田内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贾某某在该村农田内露天焚烧玉米秸秆,焚烧面积南北长60米,东西宽2米,共计12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露天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7日,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当事人贾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贾某某主动到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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