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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为先!昌乐5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这类行为将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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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09:11

橙色重阳节献礼活动公众号推图@凡科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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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鸦雀知反哺,百善孝为先。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歧视、虐待、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父母居住在脏、黑、乱、差的危旧房屋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危旧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赡养人在受到社会谴责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6.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公民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追索赡养费案件,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赡养义务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屋中的,村委会督促赡养义务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成员关系,确保老人住得安稳、生活舒心。否则,将提交司法机关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若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昌乐县委政法委

昌乐县人民法院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昌乐县公安局

昌乐县司法局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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